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土资发[2003]9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试行指标控制管理。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联系。
附件:《浙江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 则
第1.1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医疗机构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医疗机构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医疗机构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医疗机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3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医疗机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医疗机构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内容包括医院、卫生院等工程项目内医疗设施及医疗辅助设施、办公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包括公共停车场设施用地。
第1.5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单位用地面积指标(按床位数计每床用地面积)表述,医疗机构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指标标准。
第1.6条 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文本为试行文本。
二、基本规定
第2.1条 医疗机构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医疗机构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提高医疗水平、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为目标,综合考虑医院、卫生院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2.2条 医疗机构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改、扩建医疗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各项设施。
第2.3条 医疗机构工程项目的容积率控制标准:综合性医院不宜低于0.8;卫生院不宜低于0.6。
第2.4条 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或教学性医院,在单位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可适当增加科研教学设施用地。综合性医院设置传染病房的,可适当增加相应的病房、监护人员集中留宿及隔离带等设施用地。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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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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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用地面积
(平方米/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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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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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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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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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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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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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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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低用地面积68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床位相应增加用地面积8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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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床位数
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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